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死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项目和下列标准支付费用: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受害者治疗所需费用计算; (二)治疗期间护理费,受害者住院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当地雇请1名护理人员所需费用计算; (三)误工费,按照受害者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 (四)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按照受害者购置普及型器具所需的费用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10倍以上20倍以下计算; (六)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者伤残等级,按照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当地殡葬单位基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算; (八)死亡赔偿金,按照当地年平均生活费的20倍计算; (九)受害者扶养人员的生活费,以当地平均生活费为标准,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按扶养到18周岁计算;被赡养人和其他由受害者扶养的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按扶养20年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支付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 本条规定的当地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