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条 依法开征的教育费附加,应当划出一定比例用于职业教育。划出的比例由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