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用于职业教育的财政性经费应当逐步增长。省级财政应当在教育事业费中单列职业教育专款;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安排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扶持当地职业教育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科技开发、技术推广等经费中,安排一部分用于农村职业教育。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实际制定职业学校学生人数平均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