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减轻职业教育机构的负担。对不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职业教育机构有权拒绝缴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