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职业教育机构的办学条件、教学管理、教学质量等方面进行检查评估。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招生工作加强管理和监督,查处虚假广告行为。禁止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