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三十五条 对在职业教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职业教育的统筹规划、经费筹措,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的举办和建设,职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培训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职业教育的教学实践、教材建设,职业教育的改革和科研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捐资助学、提供贷款、提供教学设备和条件、优先安排征地和基建计划及舆论宣传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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