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违反交通信号、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 (二)有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横过道路不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 (三)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四)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五)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 (六)追车、扒车、强行拦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七)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 (八)进入高速公路或者禁止行人通行的立交桥及其他桥梁; (九)在机动车道内穿行,兜售、发送物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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