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交通警察现场指挥通行;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不让交通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三)在行车道内停车滞留或者在机动车之间穿行; (四)逆向行驶,或者划有非机动车道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五)在道路上2人以上骑行、驾驶独轮自行车或者驾驶不符合标准的自行车; (六)在路段上有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的,不从人行横道、行人过街设施推行横过机动车道; (七)牵引或者攀扶机动车、非机动车或者被机动车、非机动车牵引; (八)驾驶没有鸣笛设备的有动力装置驱动的非机动车; (九)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十)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曲折竞驶; (十一)进入高速公路或者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立交桥和其他桥梁; (十二)驾驶擅自改装的非机动车; (十三)驾驶依法应当注册登记而未经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 (十四)驾驶未安装制动装置或者制动装置失效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十五)饮酒、吸毒后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