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影响道路通行的处30元罚款;有本条第五项至第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50元罚款;有本条第九项至第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有第十九项至第二十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 (二)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不低速通过,或者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或者在有限速标志时超速行驶; (三)车厢内放置物品超出椅背高度并遮挡车窗,或者从车窗、车门以及后备厢处突出车身以外; (四)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12周岁未成年人; (五)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六)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七)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或者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 (八)驾驶摩托车时不按规定戴安全头盔; (九)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在机械作业时不开启示警灯、危险报警闪光灯; (十)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 (十一)未按规定停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拒绝立即驶离; (十二)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或者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法停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