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未分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在高速公路上驾驶、乘坐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上下乘客或者试车; (四)在正常情况下低于规定的最低时速行驶; (五)遇紧急情况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六)除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路养护车、公路作业车辆、公路监督检查车外,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上或者路肩上行驶、停车; (七)载货汽车车厢载人; (八)非救援车、清障车在高速公路上拖曳故障车、肇事车; (九)向车外抛扔物品; (十)驾驶禁止驶入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 营运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对车辆所属运输单位处5000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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