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四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对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