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对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派出人民警察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其顺利进行: (一)疏导车辆、行人,维护交通秩序; (二)制止其他人以暴力、胁迫手段扰乱集会、游行、示威; (三)制止其他人冲击集会、游行、示威队伍; (四)制止以其他方法干扰、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正常进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