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未分类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人采取暴力、胁迫、收买或其他方法迫使他人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或阻止他人退出集会、游行、示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