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财政审计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财政审计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自下列文件获得批准或者制定之日起20日内报送本级和上一级审计机关: (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调整的预算;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决算; (四)本级财政季度和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