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财政审计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财政审计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与本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经费收支、结余和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的真实、合法和管理情况; (三)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绩效情况; (五)与财政收支相关的业务活动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