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审计结果使用和落实情况的督察制度,促进审计整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审计结论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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