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审计结果 第五十五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审计结果 第五十五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调查报告中提出的审计建议,被审计(调查)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采纳,并将采纳情况自收到报告之日起90日内书面告知审计机关。对审计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向审计机关提出事实和理由,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