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审计结果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审计结果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向司法、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司法、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建议的审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