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审计结果

第五十四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审计结果 第五十四条 审计机关向司法、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建议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司法、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建议的审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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