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审计结果

第五十二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审计结果 第五十二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市、县(区)、自治县和部门、单位进行考核、评价的依据。 审计机关出具的绩效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有关主管部门、单位考核评价企业、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情况以及其他经济事项的依据。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国有资产移交以及对项目考核的依据。 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有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被审计对象的依据。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将审计结论报告归入被审计对象本人档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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