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九章 审计结果 第五十三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九章 审计结果 第五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