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被审计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提请政府裁决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一)责令限期执行审计决定; (二)通知有关主管部门核减与应交款项等额的拨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建议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任免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问责和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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