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对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进行威胁、陷害、打击报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行为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