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财政审计 第十九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财政审计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提供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谎报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数据信息。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