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财政审计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财政审计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市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