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财政审计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财政审计 第二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财政、税务等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的有关规定以及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转移支付资金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同级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了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支出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情况以及有预算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和单位预算收入上缴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财政部门管理政府性债务还本付息情况; (九)预算执行绩效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