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八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在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情况向有关纳税义务人、使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电子数据和计算机技术文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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