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十七条 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在任职期间除有下列情形外,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一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