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审计工作报告所列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履行职责中需要审计机关审计的重大事项,可以要求同级人民政府责成审计机关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