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被审计对象数据库,根据管理信息及时掌握被审计对象的情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适时开展审计工作。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及时报送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述职报告、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报告、单位和个人考核结果等资料和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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