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二条 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企业、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履行有关国有资产出资人经济管理和监督职责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