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条 市、县(区)、自治县、乡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市、县(区)、自治县、乡镇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二)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政府债务的举借、管理和使用情况; (四)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重要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情况; (五)对直接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六)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