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国家机关,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和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属于审计监督对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