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情况;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依法缴纳税费和国有资本收益情况; (五)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出让转让情况; (六)对外投资、担保、关联交易等重大经济事项; (七)经营管理绩效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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