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企业和金融机构审计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公众资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机构、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 (二)资金管理部门和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筹集、分配、使用、核发、结余等情况; (四)资金管理和使用绩效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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