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公众资金审计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公众资金审计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规划、计划、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总投资、开工批准文件、竣工验收文件等资料在文件制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审计机关。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