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政府投资审计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业主或者代建单位应当在其投资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中载明,建设项目经审计机关审计的,其审计结果为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决算的依据,并同时与中标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单位在合同中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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