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地方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其有效情况; (二)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收入、成本、费用、利润及利润分配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贷款等资产业务的真实、合法、安全情况; (五)存款等负债业务的真实、合法、安全情况; (六)表外业务的真实、合法情况; (七)经营管理绩效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