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 第七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审计监督条例 未分类 第七章 经济责任审计 第三十九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负责管理被审计人部门的建议,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并纳入其审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