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与消费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与消费 第二十三条 发行、放映电影片,必须持有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变相经营活动; (二)非法复制电影片; (三)未经审查批准擅自进口电影片; (四)不执行国家停止放映或者删剪电影片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