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与消费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与消费 第二十四条 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可以与其他文艺表演团体联合组织营业性演出活动。 外省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进行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持所在地省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演出地文化行政部门办理营业性演出手续。 邀请香港、澳门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应当由承办的涉外演出经纪机构报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邀请台湾地区和外国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来本省从事营业性演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批准。 占用城市室外公共场所或者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以及其他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 门、公安机关批准。 举办文艺表演评奖活动,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文艺表演团体不得演出有国家明令禁止内容的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