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经营与消费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经营与消费 第二十二条 从事出版物的复制、印刷、批发、零售、出租、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盗印、盗制出版物; (二)不得营业性放映家庭专用和供研究、参考用的资料性音像制品; (三)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出版物和其他非法出版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