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登记、审批的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注销其营业执照和有关证件: (一)经营者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满6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1年的; (二)举办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经营项目,超过核准时间而未开展经营活动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