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十四条 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将文化经营活动申办、许可、批准、备案的条件和程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有关部门在收到申请者提交的申办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批准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