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十三条 申请举办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主办单位、参与单位及资格证明; (三)主要负责人员、参与人员的身份证件和资格证明; (四)活动方案及主要内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