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文化经营活动: (一)出版物的印刷、复制和批发、零售、出租及放映; (二)电影制品发行、放映; (三)营业性演出和文化娱乐比赛; (四)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游戏娱乐场所; (五)文化艺术品的收购、销售、拍卖、展览、展销; (六)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七)广播电视节目制品的制作和经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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