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十二条 举办下列临时性文化经营活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一)出版物的展销; (二)营业性文化艺术比赛、展览和营业性文化艺术培训; (三)艺术品的拍卖、展销;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经审批的营业性演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活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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