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海南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申办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 申办下列文化经营活动的,应当持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办 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一)营业性演出的; (二)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的; (三)电影制品的发行、放映的; (四)经营电子、电脑游戏场所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许可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申办出版物的复制、印刷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领取经营许可证。申办出版物印刷的,还应当按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设立电子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应当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领取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审批,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一)在海口市、三亚市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经海口市、三亚市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二)在其他市、县、自治县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经省文化行政部门审批。 市、县、自治县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条规定审批的事项,应当在审批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省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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