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并公示文明行为守则、公约,设置文明行为引导标识,引导、规范文明行为。 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将其劝离。 从事物业、保安等服务的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对服务区域内的不文明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行政执法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