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十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文明执法行为规范,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文明执法能力和水平。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使用规范用语,公正文明执法。 在查处违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提供姓名、地址及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出示有关身份证明。违法行为人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人脸识别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或者按照规定通知公安机关进行现场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