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实施与保障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不文明行为,应当及时报送信用信息系统,向违法行为人所在单位、居住社区通报,并可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曝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及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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